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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欢迎来到公赌船710网址教职工工作纪律及考勤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4年11月21日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欢迎来到公赌船710网址

教职工工作纪律及考勤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学校各处(室)、院(系、馆、中心):

根据定师专群办发〔201417号《关于认真做好建章立制工作的通知》要求,针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到的有关简化请假程序的意见建议,《定西师专教职工工作纪律及考勤管理规定(修订)》已经2014912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定西师专教职工工作纪律及考勤管理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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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27

 

 

附件:

 

欢迎来到公赌船710网址教职工工作纪律及考勤管理规定(修订)

 

为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保障教职工的劳动合法权益,适应教学活动和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塑造和弘扬“艰苦创业、无私奉献”的工作精神,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纪律与考勤

(一)全体教职工必须全职在岗位工作,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学校对教职工出勤进行考核,考勤结果与教职工的奖惩、工资、年终考核及职务晋升挂钩。

(二)学校行政工勤、教学管理及教辅人员实行“坐班制”。上班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能串岗与擅自离岗,不得在办公场所和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学校及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三)从事教学活动的专职教师不坐班,但必须完成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并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教师授课不得迟到、提前下课、无故调课或请人代课。一学期内,没有安排教学任务的教师,应通过学校人事处向学校提出申请,安排其他工作任务,否则考核时按本学期无工作任务对待。

(四)教职工在假期期间无工作任务正常休假。因学校工作需要在假期上班的教职工,学校按规定支付相应工作津贴,教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学校安排的工作任务,假期上班人员按正常上班制度进行考勤。

(五)学校考勤工作由学校人事处统一管理。学校集体活动由主办部门负责考勤,考勤结果报送学校人事处汇总。学校领导、值周人员与人事处随时抽查部门出勤和工作情况,对违纪教职工和相应部门负责人要根据学校奖惩办法及有关制度进行办理。

(六)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欢迎来到公赌船710网址门的日常考勤工作,并指定专人记录和报送考勤结果。每月5日前各部门将上月考勤报送学校人事处,根据学校制度发放津贴并兑现相关政策。

二、请假制度

(一)教职工因病因事请假,须出具相关证明,根据请假权限与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缺勤处理。请假期满,应履行销假手续;请假期满后如仍需继续休假时,应按规定履行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续假手续按原请假程序办理。

(二)请假相关规定与待遇。

1、事假:教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本人工作时间办理个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紧急情况来不及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在事后3天内补办,但必须在当日向部门负责人请示。事假一学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请假期间停发校内津贴。

2、病假:教职工因病请假,须凭医保中心指定的对口医院(或市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办理请假手续。急病在3日内补办请假手续。请假期间停发校内津贴。根据国家政策,教职工工龄不满10年的,病假超过2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资按90%放放;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资按70%发放。教职工工龄满10年以上,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资按80%发放。工龄30年以上,2年内及将退体的教职工,病假待遇酌情处理。

3、婚假:教职工结婚,婚假为7天,男女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婚假增至15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按需要另记路程假。

4、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可以请丧假,假期不得超过7天。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5、产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教职工法定产假为90天,男方护理假为10天。年龄24岁以上,产假为105天。符合晚育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产假为150天。女职工休产假期间,不影响各类福利待遇,并按全勤对待。

(三)请假程序与批准权限

1、各院(系)、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7天以内,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8天以上,须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党群干部报书记审批、行政干部报校长审批。

2、教职工请假7天以内,由院(系)、处(室)负责人审批(各院系审批时,有课教师须到教务处办理好调课手续);请假814日或当年累计请假已超过15日还需请假,须经院(系)、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由组织人事处审批;请假15日及以上,由院(系)、处(室)负责人和组织人事处签署意见,报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3、教职工请病假,必须附医生签字、医院盖章的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

4、各院(系)、处(室)每月统计并公布考勤结果,于月初1-2个工作日内将上月考勤汇总情况报学校组织人事处。

三、处理规定

(一)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离岗位或请假未被批准的。

2、请假期满,逾期不归,未办理续假手续的。

3、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或调动的。

5、在学校工作检查中发现缺勤、缺课或串岗、脱岗影响正常工作的。

(二)教职工在正常上班时间,迟到、早退半小时以内2次者,记旷工半天;迟到早退半小时以上1次记旷工半天。一月内旷工3日以内,停发当月岗位津贴;10日以内停发2月岗位津贴;15日以内停发半年岗位津。一学年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累计旷工超过30天根据国家相关人事政策予以辞退。旷工期间停发工资,其他处理按学校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执行。

(三)教职工违反工作纪律者,一次予以警告;两次通报批评,同时扣发一个月校内津贴,并取消当年考核评优资格;累计三次,扣发半年校内津贴,本年度考核按不合格处理。

(四)教师授课迟到、提前下课、无故调课或请人代课等违纪现象者,根据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被学校停课或一学期内无教学及其他任何工作任务的教师,根据我省人事考核制度,考核不得进入优秀、合格等次。

四、附件

(一)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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